近日,一起装饰装修合同案件的被告人来到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蟠龙法庭,主动履行调解确定的款项支付义务,原告当庭收受款项并出具收条。自此,该起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、争议较大的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,实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本案中,原告将位于某小区新购房屋交于被告甲公司装修,甲公司为一人公司,登记法定代表人为乙,实际由乙和其丈夫丙经营。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主体为丙,合同为甲公司制式文本。装修过程中,被告乙和丙通过微信与原告及其家人联系装修方案、选材、进度等。后约定期限届至,装修工程未能如期交付,且已装修部分多区域出现瑕疵,双方就延期、修整及临时增减工程量等存在较大争议,故原告向区法院提起诉讼。在庭前准备阶段,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,被告就管辖权提出异议。开庭审理中,法庭就已施工实际工程量及存在瑕疵逐一询问双方意见并核实证据,同时审查了原告损失赔偿的依据。在当庭调解环节,法庭结合争议焦点逐项听取调解意向,并从诉讼成本、举证责任等角度出发释法明理,经过近两个小时多轮背对背调解后,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。该起案件在历经七个多小时的审理后终于以当庭调解的形式结案。履行期限届至后,当事人也信守承诺,及时支付款项并履行了其他义务,该案得以圆满化解。
近年来,金台区法院蟠龙法庭立足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,充分延展司法职能,将调解挺在纠纷化解前端,主动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格局,创设落实“四心”工作法,做到细心办案、热心接待群众、耐心倾听诉求和贴心服务群众,并在此基础上,坚持“案件三必调”原则,当事人人数多的案件必调、当事人矛盾激化案件必调、辖区社会影响大案件必调,在全庭干警的共同努力下,案件调解率始终稳居全院庭室前列,较好实现了“坚持矛盾不上交,纠纷化解在基层”,得到了辖区群众政府的一致好评与肯定。
作者: 韩江
编辑:赵佳欣
责编:郑黎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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